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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 甲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 亿元以上;
(2)近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 万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2 类中的1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 项;
(2)单项合同额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 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3 承包工程范围
9.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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