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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开业办证基本做到了“一门进、限时结”,真是越来越简便快捷了,但因特殊原因致使企业无法再持续经营,决定需要终止业务活动并退出市场情况时,一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正常退出程序了,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企业的正常税务登记“注销”行为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认为“注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税务清算,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甚至可能还要接受补税、罚款的“命运”,不如“玩失踪”省时省力,这在原来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其影响程度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随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升级,在相关部门“共治共管”、配合联动的情况下,“黑名单”制度的影响程度远比想象。比如:《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良信息,将被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进入“黑名单”管理,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等进行查询,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消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对失信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后,最严重的有可能造成对社会生存空间的大幅缩小,甚至影响到个人的某些特殊消费行为。

  从现实税务管理角度来看,即使在工商行政部门规定对法人的限制期限已过,但由于以前的税务事项未能依法处理,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的,其原法人要想重新担任新办企业法人的,也都是一场空。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综合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退出市场、注销登记时的相关税务管理要求是:

  1、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的原则,由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3、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关系注销时限上,在对企业清算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待该事项处理完毕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

  6、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7、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即涉及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注销清算顺序,分别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8、对不依法申请税务注销而采取“玩失踪”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非正常户”或“失踪户”也是够上“黑名单”的条件之一。

  因此,“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企业办证虽然更加方便快捷了,但企业若要退出市场经营活动时,就要认真掂量掂量正常的退出程序了,可不能再随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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