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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工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税务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递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以生产经营地址的行政区划为标识)按户自动清分至县(区)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各省税务机关可自行探索自动清分规则,以减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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